執行時效監督規定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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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行時效監督規定內容是什麼?

執行時效監督規定內容是什麼?

1、案件的一般執結期限:6個月。

這主要是指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執行法院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即由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由法院採取強制措施,保證具體行政行為的實現,此類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2、法院確定案件承辦人的期限:7日內

法院執行立案後,法院應根據工作的需要和實際情況,在立案後7日內確定案件承辦人。承辦人員確定後,法院要以適應的方式及時通知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當事人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對符合迴避條件的法官提出申請回避。

3、開始執行的期限:3日內。

法院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間內有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獲悉後應當立即採取控制性執行措施。承辦人收到案件材料後,經審查認為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執行措施的,經批准後可立即採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4、通知申請執行人提供執行線索的期限:3日內。

根據法律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和義務提供證據,在執行案件過程中,執行法院應當根據這一規定,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通知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對於申請執行人不能提供的,要承擔對自己舉證不利的責任。

5、執行人員查證申請執行人舉證線索的期限:5日內;

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期限:10日內。執行人提供了明確、具體的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的,承辦人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後5日內進行查證、核實。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予以核查。申請執行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或者提供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確有困難,需人民法院進行調查的,承辦人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出調查申請後10日內啟動調查程序。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承辦人一般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對被執行人收入、銀行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車輛、機器設備、知識產權、對外投資權益及收益、到期債權等資產狀況的調查。

6、確定評估、拍賣機構的期限:10日內。

執行過程中,根據案情的進展,法院對被執行財產需要實施評估、拍賣措施的,承辦人應當在10日內通過一定的方式完成評估、拍賣機構的遴選。

7、發出協助執行通知的期限:5日內。

執行中涉及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它財產需辦理過户登記手續的,承辦人應當在5日內向有關登記機關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機關應當根據法院的指定期限,完成協助執行義務。

8、審查執行異議的期限:15日;辦理完畢的期限:1個月。

法院在收到執行異議後,承辦人應當在收到異議材料及執行案卷後15日內提出審查處理意見。執行異議的審查,人民法院一般應當在1個月內辦理完畢。需延長期限的,承辦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前3日內提出申請。

9、聽證的期限:10日內;提出審理處理意見的期限:5日內。

對執行異議的審查需進行聽證的,合議庭應當在決定聽證後10日內組織異議人、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進行聽證。承辦人應當在聽證結束後5日內提出審查處理意見。

10、法律文書的審批期限:7日內。

執行措施的實施及執行法律文書的製作需報經審批的,相關負責人應當在7日內完成審批程序。

二、行政處罰的執行時效規定內容是什麼?

在此期間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行政處罰並不停止執行。其中針對具體的執行時效並沒有做出具體規定,一般根據情節輕重和處罰金額等因素由行政處罰機關自行制定,期限通常在一週到一個月之間。

行政處罰機關依法做出的行政處罰很多時候都會涉及到罰款事項,根據相關規定,違法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後,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該款項由銀行收繳後上繳國庫,需要説明的是,除依照行政處罰法規定應該當場收繳的罰款外,其餘罰款均不能由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執行類型的案件在處理的時候是需要非常慎重的,為了督促辦事的效率,規定有執行期限,比如説在我們國家如果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以提供執行的,一般在立案之日起行政複議的就需要完結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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