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強制性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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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第502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合同效力強制性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二)附條件、附期限以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的效力

1、附條件合同的效力、附期限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第159條規定: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民法典》第160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的效力

當事人訂立合同時,依法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因此,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地訂立合同。如果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了合同,必須經過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認才能生效。在法理學上這種合同又稱為效力待定合同。

(三)無權代理

在民事活動中,代理人應依法行使代理權。在訂立合同過程中,代理人必須依據《民法典》等有關法律的規定訂立合同。否則將會形成無效合同。

《民法典》第171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迫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無權代理,是指無權代理人以他人名義訂立合同,其性質是一種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絕對無效的合同。此類合同儘管因“代理人”缺乏代理權而存在瑕疵,但此種瑕疵是允許修正的,即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可以使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有效。但是,如果未經被代理人的追認,那麼,這種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四)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第504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組織的負責人在履行職責時,應依據權限對外訂立合同,而不得超越權限。否則,會形成無效合同。就是説,如果法人或其他組織將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代表權限制明確地告知了相對人,此項權限的限制有效,也即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合同,如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加以追認時,此項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五)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的效力

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訂立合同的行為,屬於無處分權行為,它是指無處分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對於他人權利標的所實施的處分行為。所謂“處分他人財產”,是指處分人對他人財產的法律上的處分,包括財產的轉讓、贈與或設定抵押等。

依照《民法典》的規定,因無處分行為而訂立的合同,經過權利人的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在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後,屬於有效合同。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當事人之間簽訂合同是為了雙方的合法利益作出了權利和義務的約定,但是簽訂合同需要生效之後才有效率。很多人認為只要簽字了就有效,但是此時我國法律法規對於合同的效力也是做了相應的規定的,我們是需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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