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個抵押物擔保同一金額時的清償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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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個抵押物擔保同一金額時的清償順序

多個抵押物擔保同一金額時的清償順序

(1)同一債權有多個抵押權的,抵押財產所擔保的債權份額或者順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抵押權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個財產行使抵押權。如果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擔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減輕或者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擔保責任。抵押人承擔擔保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2)同一債權上數個擔保物權並存時,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的,其他擔保人在其放棄權利的範圍內減輕或者免除擔保責任。

二、多個抵押權並存時的清償順序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定清償:

(1)抵押合同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如果當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視為順序相同。因登記部門的原因導致抵押物進行了連續登記的,以第一次登記的時間為準確定抵押順序。

(2)順序在先的抵押權與該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一人時,該財產的所有權人可以以其抵押權對抗順序在後的抵押權。

(3)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按照下列原則清償:登記的優先於未登記的受償;都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均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4)順序在後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人只能就抵押物價值超出順序在先的抵押擔保債權的部分受償。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百一十四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三、與其他物權並存時的清償順序

當抵押權與其他物權並存時,也存在位序問題:

(1)抵押權與質權並存。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

對於先成立質權而後設定抵押權的,對此有不同的觀點。一般認為,設定質權後,不宜設定抵押權。但是,如當事人同意於出質的財產上再設定抵押權的,質權的效力優於抵押權。應該注意的是,質權人以出質物為自己設定抵押的,該抵押無效,因為質權人並非所有人。

(2)抵押權與留置權並存。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並存時,留置權人優先於抵押權人受償。但是,如果留置權人將留置物抵押的,因為留置權人並非標的物所有人,抵押應為無效,不發生競合。

(3)抵押權與其他權利並存。如果同一財產有抵押權與優先受償權並存時,優先受償權優先於抵押權。

注意:留置權與質權也有可能出現競合:

(1)先成立留置權後成立留置權。

①留置權人將其佔有的留置物再設定質權的。在第三人取得質權時(經過所有人同意或者依據善意取得),後設定的質權效力優先於留置權;

②在留置期間經留置權人同意,標的物所有人以留置物設定質權的,則因留置權成立在先,而效力優先。

(2)先成立質權後成立留置權。留置權的效力優於質權。因為留置權是擔保基於維護或保存標的物的價值的行為而發生的債權。

以上即是關於多個抵押物擔保同一金額的情況,作為債權人,獲得清償時順序的概述。當然,實際生活中遇到的情況難免錯綜複雜,債務人的一個抵押物可能不及債務金額時,可能用多個抵押物擔保同一金額。大家可以詳細諮詢本站,相信一定會有滿意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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