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的清償順序的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4W

擔保物權的清償順序的規定是什麼?

擔保物權的清償順序的規定是什麼?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定清償:

(1)抵押合同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如果當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視為順序相同。因登記部門的原因導致抵押物進行了連續登記的,以第一次登記的時間為準確定抵押順序。

(2)順序在先的抵押權與該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一人時,該財產的所有權人可以以其抵押權對抗順序在後的抵押權。

(3)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按照下列原則清償:登記的優先於未登記的受償;都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均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4)順序在後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人只能就抵押物價值超出順序在先的抵押擔保債權的部分受償。

與其他物權並存時的問題

(1)抵押權與質權並存。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

對於先成立質權而後設定抵押權的,對此有不同的觀點。一般認為,設定質權後,不宜設定抵押權。但是,如當事人同意於出質的財產上再設定抵押權的,質權的效力優於抵押權。應該注意的是,質權人以出質物為自己設定抵押的,該抵押無效,因為質權人並非所有人。

(2)抵押權與留置權並存。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並存時,留置權人優先於抵押權人受償。但是,如果留置權人將留置物抵押的,因為留置權人並非標的物所有人,抵押應為無效,不發生競合。

(3)抵押權與其他權利並存。如果同一財產有抵押權與優先受償權並存時,優先受償權優先於抵押權。

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條【抵押權及其順位的處分】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是,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是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我國的擔保物權實則是我國的一項重要的擔保債權債務關係實現的物權類型,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如果遇到了行使擔保物權的情形的時候,一定要注意擔保物權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