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擔保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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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擔保抵押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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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擔保屬於什麼擔保

從本質上講,股份擔保屬於一種權利擔保,是指擔保人與被擔保人協議在擔保人所持有的股份上設定限制性權利。當債務人到期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依約定就股份折價受償,或將該股份出售而就其所得價金優先受償的一種擔保方式。
公司法》第60條第3款我國《公司法》在有關公司的“組織機構”部分規定有董事、經理對公司所承擔的誠信義務。其第60條第3款規定:“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公司法》第60條的3款之規定,不僅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而且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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