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責任的法定範圍與責任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9.21K

關於保證債權的實現方式一直是司法實踐與理論廣泛討論的話題,也是人們普遍關心的焦點之一。一般來説代為履行和賠償損失是保證責任的方式,保證責任的範圍有: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那麼,保證責任的法定範圍與責任是什麼?本文整理了相關內容,為您提供參考。

保證責任的法定範圍與責任是什麼

一、保證責任的範圍有哪些 

保證指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向債權人所做的一種擔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約定擔保。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責任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這種承擔全部責任的保證,稱無限保證。如果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明確規定由保證人承擔責任中的一部分,則該保證為有限保證。

二、保證責任的方式有哪些 

保證責任又稱為保證債務或者保證義務,是指保證人依照保證合同的約定,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代主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義務。根據《民法典》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方式有兩種,即代為履行和賠償損失。

(一)代為履行。當事人可以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應當代為履行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對於專屬性債務,不能約定由保證人履行,即使做出了代為履行這種約定,保證人也只能以賠償損失的方式承擔責任。例如,承攬合同是專屬性合同,擔保人不能以代為履行方式對承攬合同的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而只能賠償因違約給承攬合同債權人造成的損失。

(二)賠償損失。當事人可以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並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時,由保證人對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本站小編為您整理這篇文章,希望能更好的幫助您瞭解關於保證責任的法定範圍與責任是什麼法律知識,歡迎瀏覽。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