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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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07條、122條規定了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依法產生的法律責任。侵權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實施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能構成侵權行為,要對受害方承擔責任,侵權行為基本上都是違法行為。
兩者的區別為:
1、賠償範圍不同:違約責任的賠償金額可以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和協商,侵權責任的賠償範圍原則上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在侵害人格權時,還可以申請精神損害賠償等;
2、訴訟管轄不同:原則上因違約責任產生的訴訟,一般管轄為原告就被告,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特殊管轄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一般而言,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此外還對特殊的侵權之訴的管轄作出了專門規定;
3、歸責原則不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為有過錯責任原則、嚴格責任原則。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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