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一般保證責任範圍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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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一般保證責任範圍包括什麼?

民法典一般保證責任範圍包括什麼?

民法典合同中一般保證責任範圍包括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條【保證合同內容】保證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範圍和期間等條款。

第六百八十五條【保證合同形式】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

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方式】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二、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的相關規定

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的相關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三、一般債務保證人有哪些責任?

一般保證人的責任主要是一般保證義務,即在債務人不履行還債義務的時候想債務人承擔還債責任。也就是説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的,保證人有權拒絕。

一般保證人對債權人承擔的保證責任,代替債務人向債權人償還欠款,除了應當歸還的主債務部分外,還包括合同中約定的利息、超過還債期限的利息等。當然,一般保證人在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之後能夠向債務人進行追償。

一般保證人的責任主要是一般保證義務,即在債務人不履行還債義務的時候想債務人承擔還債責任。也就是説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的,保證人有權拒絕。

一般保證人對債權人承擔的保證責任,代替債務人向債權人償還欠款,除了應當歸還的主債務部分外,還包括合同中約定的利息、超過還債期限的利息等。當然,一般保證人在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之後能夠向債務人進行追償。

一般保證的先訴抗辯權的規定是債務人在不能履行相關的債務時,保證人應該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的是一般保證,有時候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債務人下落不明同時沒有財產執行等情況不能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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