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浮動抵押權什麼時候確定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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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規定浮動抵押權什麼時候確定設立

《民法典》規定浮動抵押權什麼時候確定設立

浮動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確定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浮動抵押的實現方式:

1、浮動抵押的主體限於企業、個體工商户、農業生產經營者;

2、浮動抵押的財產限於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3、浮動抵押必須是書面協議;

4、實現抵押權的條件是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事由。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六條規定,企業、個體工商户、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確定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第四百一十一條規定,依據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條規定設定抵押的,抵押財產自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時確定:

(一)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未實現;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解散;

(三)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四)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零三條規定,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浮動抵押權登記有哪些效力

抵押登記,可以使抵押財產的潛在買受人明晰財產的物上負擔,以避免交易風險,可以使債權人查看抵押財產的權屬關係以及曾否抵押過,以決定是否接受該財產抵押擔保,也可使得實現抵押權的順序清楚明確,預防糾紛發生,對於保護債權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和經濟活動的正常進行具有重要意義。因此,設立抵押權應當辦理登記。

但是,考慮到浮動抵押的標的是現有的和將有的動產,抵押財產處於不確定狀態,債權人同意接受浮動抵押往往是基於對抵押人的信任,如果強制浮動抵押登記,規定不登記抵押權不生效力,可能會對當事人造成不便,也會增加抵押人的費用。特別是浮動抵押主要是解決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户、農業生產經營者貸款難,他們本身缺乏資金,一些人又處於比較偏遠的地區,辦理抵押物登記會有一定困難,因此,本條規定浮動抵押權自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但是,辦理與不辦理抵押登記的法律後果是不同的,如果未辦理抵押登記,浮動抵押的財產被再次設定抵押權的,後位的已登記的抵押權人,只要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該財產已被抵押的事實,就可以就該抵押財產優先於前位抵押權人受償。為了切實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浮動抵押權人還是最好抵押登記。

三、如何登記浮動抵押

(一)登記部門

以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應當向動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立法過程中,有人提出,浮動抵押應當由公證機構辦理登記。考慮到目前企業、個體工商户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註冊登記,工商部門掌握企業、個體工商户的各方面信息,省、市、縣、鄉幾級叉都設立了工商局(所),由其進行抵押登記對當事人方便,也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而且現行民法典規定,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抵押登記部門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當然,現行《民法典》也規定,以其他財產抵押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但我國公正制度正在改革,公證機構只在設區的市設立,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可能要跑很遠的路,不太方便。而且實踐中企業、個體工商户設立浮動抵押的情形可能會多於農業生產經營者,我國民法典要推動統一登記制度的建立,動產的浮動抵押不宜再規定兩個部門辦理登記,統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為妥。

(二)登記地點。

規定在抵押人住所地辦理浮動抵押登記。

因此,《民法典》規定浮動抵押權在當事人與對方簽訂抵押權合同後生效時確定設立。浮動抵押權的條件首先從浮動抵押權僅限於企業和各類經營者作為開始,直到實現抵押權的條件是對方不履行到期債務作為結束。浮動抵押權的登記部門是在動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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