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未約定擔保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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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的期限應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如果沒有約定保證期限的話,則按下列規定處理:

擔保未約定擔保期限是多久?

1、屬於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

2、屬於連帶保證的,債權人有權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何種情況下擔保人免責呢:

第一種:借務人與債權人串通,詐騙擔保人。這時,擔保人只要提供確鑿的證據,便可免除擔保責任。

第二種:債權人使用不正當的手段,例如欺詐、脅迫等,使擔保人簽訂保證合同。這類情形是違背擔保人自身意願的,擔保人只要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擔保合同視為無效,擔保人不用擔責。

第三種:如果債權人在保證期限內沒找擔保人還款,就視為主動放棄這個權利,擔保人無需承擔擔保責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責任的期限,是要求債權人必須要在期限屆滿前,向擔保人主張擔保責任。同一般的合同履行責任不同,一般的債權債務糾紛的履行期限必須是約定的期限屆滿後向對方主張權利。

那麼,主債務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如何認定擔保期限?是無期限限制還是從主債務成立之日起開始計算是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擔保責任的期限為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的6個月。對沒有還款日期的債務,期限屆滿如何計算,應優先參照《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

另外,《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該規定也與上述規定相符合,即債權人可以隨時向債務人要求還款,但應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擔保期限則從必要的準備時間到期後開始計算。

針對於擔保未約定,一般來説是在六個月或者是在六個月之內需要履行承擔責任。但是雙方如果在協議之中有明確規定時間的話,那麼則按照協議內容來進行確定時間。所以雙方在確定擔保責任之前,最好是約定好擔保期,以此來確定時間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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