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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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是什麼意思?

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是什麼意思?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有哪些情形?

(1)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不能履行義務,到同時履行的時間該當事人享有不履行合同的權利。例如,賣方在同時履行的日期根本無法供貨,買方在現時履行的日期有權不付款。

(2)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只能部分履行,該當事人有權就其不能履行部分拒絕給付,只為相應給付。例如一萬噸大米的買賣合同,賣方只有八千噸大米,尚缺二千噸,買方應當在同時履行日期支付八千噸大米的價金,有權不履行二千噸大米的價金。

三、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的行使條件是什麼?

行使先訴抗辯權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只有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是一般保證,保證人才能享有先訴抗辯權,這一點非常重要,因為我們國家是以連帶責任擔保為普通,以一般保證擔保為例外的。

2、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時間和條件,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即: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也就是説保證人在訴訟或者仲裁前,或在訴訟或者仲裁程序中以及強制執行程序中的任何時候都可以行使先訴抗辯權。

3、先訴抗辯權的行使僅是暫時拒絕履行債務,延緩保證責任的承擔,而不是不承擔保證責任了。

處理同時履行抗辯權時,需要有一方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對方在同時履行的時間內無法正常履行義務,或者在同時履行的時間內,只能履行部分義務。此時,該當事人有權就對方不履行義務的部分拒絕支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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