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起訴時代位權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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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起訴時代位權期限是多久?

在起訴時代位權期限是多久?

“代位權期限是三年。代位權是實體請求權。即代位權的行使是以債權人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之位向債務人的債務人即次債務人主張權利。因此,代位權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有訴訟時效的限制。訴訟時效期間是三年。”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必須到期,債權人才能主張代位權,這是代位權行使的時間界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一般必須兩個債權均已到期,但在特殊情況下,要求債權人所享有的債權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絕對到期也是不合理的。

如果債權人必須等到履行期屆滿後才能主張代位權,則可能使債權人原本應有的權利喪失,而一旦出現這種情況,等履行期屆滿後再行使代位權已喪失意義。故在例外之情形下,允許債權人在履行期屆滿前行使代位權,是合理的而且必要的。

二、代位權實施的條件有哪些?

第一,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是指債務人應當行使、能夠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權利。所謂應當行使是指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已到期,若不及時行使,則權利可能消滅或喪失;能夠行使是指債務人客觀上有能力行使;不行使是指債務人客觀上消極不作為,而不論其對該不作為是否有過錯。怠於行使必須是債務人到期根本不行使權利,如果債務人行使了,即使其行使的方法不當或結果對債權人不利,債權人也不得主張代位權。否則,就是對債務人的不當干涉。

第二,須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一般來講,對尚未屆至履行期的債權,債權人有無不能實現債權的危險難判定。此時允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難免導致債權人權利濫用,對債務人頗不公平。故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期未至,不發生債權人代位權。但是,即使債務人的履行期限還未到,債權人為保存債務人權利的行為,如申報破產債權,仍然可以代位行使。如果這時候還不允許債權人代為保存權利,則權利就會消滅。

第三,須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綜合上面所説的,代位權就是屬於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債務人的債務人主張還款的權利,對於此權利也是需要符合條件,而且在實施此權利時也需要在規定的期限之內進行,同時還要確保雙主的債務均已到期,債權人才可以主張,這樣才算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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