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二審上訴時限是多久 - 其他程序的時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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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二審上訴時限是多久,其他程序的時限是多久?

在生活中,民事訴訟案件是經常發生的。那麼大家對民事訴訟的瞭解又有多少呢?通常民事訴訟都是處理一些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案件,特別是財產關係最為常見,小至遺傳繼承關係,大致企業與企業之間涉及的金錢關係,當不能和解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民事訴訟二審上訴時限和其他程序的時限。

一、二審時限

上訴期間對判決的上訴期為15日。對裁定的上訴期為10日。對涉外案件的判決、裁定上訴均為30日,並可申請延長。

上訴後法院移送案件期限原審法院收到上訴狀後,在5日內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在收到上訴狀後15日內提出答辯狀,法院在收到答辯狀後5日內送達上訴人;原審法院在收到上訴狀、答辯狀後,應在5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二審法院。

即最遲在提交上訴狀後5+15+5=25天。

二審審限對判決上訴。審理期限為3個月,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對裁定上訴。聽聽民事上訴狀範文。審理期限為30日。

二、其他訴訟時限

1、再審

再審申請期限當事人申請再審,應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2年內提出,2年後據以作出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

法、檢提出再審沒有期限限制。

法院審查再審期限法院應在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審查是否符合179條再審條件,如需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准。

再審審限再審案件的審限執行第一審或第二審審限規定。

2、執行

申請執行期限申請強制執行期間為2年,適用中止、中斷規定,自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後1天起計算,未規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規定債務人負有不作為義務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從債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之日起計算。

申請執行中止在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申請執行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通知被執行人期間法院受理執行案後,應在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

執行管轄權異議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提出。

次債務人的執行異議期間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第三人應在收到履行通知書後15日內提出異議,法院不審查異議。

對執行行為書面異議的處理期限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並作出裁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查完畢,並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對執行標的書面異議的處理期限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止執行後起訴期限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04條裁定對異議標的中止執行後,申請執行人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裁定解除已經採取的執行措施。

財產分配方案異議期限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財產分配方案異議反對期限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收到財產分配方案異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反對意見的,執行法院依異議人的意見對分配方案審查修正後進行分配;提出反對意見的,應當通知異議人。異議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提出反對意見的債權人、被執行人為被告,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異議人逾期未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進行分配。

執行措施期限凍結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不得超過2年。

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二份之一。

通過上文的詳細內容,我們瞭解了民事訴訟分為:一審,二審,再審和執行幾個環節。其中在民事訴訟的再審裏,是有上述時效的,文中也提到了民事訴訟二審上訴時限和其他訴訟時限。作為一個合格的公民,為了社會的安寧,大家都應該遵紀守法,不要違法犯罪。如果遇到法律問題時,可以直接聯繫我們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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