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的生效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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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權的生效條件是什麼?

代位權的生效條件是什麼?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着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

這是行使代位權的首要條件。只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與保護,不但主體資格要合法,而且債的行為也要合法,這不但是對債權人和債務人的要求,也是對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債務關係的要求。

如果債權人對債務人不享有合法債權或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不享有合法債權,就不存在債權人代位權。

2、債務人對其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已經到期

這時債權人才可以向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如果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債務尚未到履行期,債務人就不能對其債務人行使請求權,也就不存在債權人對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

履行期是否屆滿,應依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關於履行期限的約定來確定。如果沒有約定履行期或履行期約定不明確,應認定經過了合理的時間,可以認定是到期的債權。

3、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使債權人造成損害

這是構成代位權的前提條件,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仲裁方法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務,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

至於原因如何可以不予考慮,對此法律亦未要求債權人就此承擔舉證責任。而且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的行為需對其債權人的到期債權造成不能實現的危險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這是構成代位權的實質性條件。

4、債權人代位權的範圍應當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這是對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一個法律約束。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目的是為了保全自己的債權,因此只有當自己的債權存在不能實現的危險,才能行使代位權。

但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是有一定限度的,即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範圍不能超過其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如果超過了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而行使代位權,就是對債務人權利的侵害。

二、代位權的行使主體

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主體是債權人本人,並且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之位行使。當某一債權人已行使代位權後,其他債權人不得就同一權利再次行使代位權。但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併審理,將債權人作為共同原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時候,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如果違反此項注意義務造成損失,應負損害賠償的責任。

對於代位權的生效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有關條件的認定上,還需要基於實際的代位事項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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