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的訴訟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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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權的訴訟條件是什麼?

代位權的訴訟條件是什麼?

代位權的訴訟條件有: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代位權訴訟作為一種有效的債的保全措施,即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代位權對債務人的效力

(一)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在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以前,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權利只是受限制,但並未喪失。當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時,如債權人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債務人有權要求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且可以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成立的,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

(二)在債權人開始提起代位權訴訟後,債務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的訴訟將受到限制,只能對超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請求數額的債權部分起訴債務人。受理法院在代位權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法中止訴訟。不管債務人是否參加訴訟,對代位權訴訟做出的裁決均對債務人有影響。

(三)當代位權成立,債權人勝訴後,債務人與債權人、次債務人的相應的債權債務法律關係將全部或部分消滅。如果債權人的債權未能全部受償,債權人還可就剩餘部分向債務人行使請求權;如次債務人在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後尚有餘額,債務人還可就此向次債務人主張。此外,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因對於所有的債權人而言是共益費用,由此形成的債權應優先於其他債權清償。

對於債權人的代位權可以通過不同的方式來進行處理,在司法實踐中,一般都是先進行協商認定的,如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就只能通過法律途徑來進行起訴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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