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幫助還款是債務承擔還是擔保。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1W

我們現實生活中一定有人會借錢欠債的,這種關係稱之為債務關係。債務關係裏面的第三人稱有時候會出現希望能夠幫助我們的債務人去還款,現在想要了解的問題就是第三人稱的這種行為是關於債務承擔還是擔保呢?關於這個問題會作出以下解析。

承諾幫助還款是債務承擔還是擔保。

假如B方有借給A方有一定的金額,例如是20萬元,但是B一時沒有這麼多金額。所以B的朋友表示可以幫助B。而且還好自動自覺地寫上承諾書給B,由於B一時的資金不靈B是我朋友我願意幫忙,因此公司所賺錢的股東分紅可以幫忙還款項20萬元人民幣的,而由於A因為借錢的原因導致借的外債太多了,因此經常外出甚至不回來一走了之。而且C在這種時候都有困難資金週轉不靈,或者因為公司經營生意盈利不好,這個時候C就會將自己的公司股東的股份隨後就轉讓他人了,現在B就會採取法律措施保護自己,將其告上法庭,就會提出相關的賠償要求,會要A和B一起能夠還到所借的金額20萬元整。

這種情況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假如債務人將合同裏面的所提及到的條件金額全部轉過去給第三人稱的,是必定需要經同意的,需要經過什麼同意呢,需要經過債權人同意的。因為第三人通常就是以代為履行這個業務或者擔保這個業務的,如果C決定了不履行的情況下,這個責任就要由A對B承擔回相應的責任。但是,其實只要沒有去違反了相應的程序或者已經規定好的公共規則,就能夠是認為在已經附上的條件上有的擔保行為了。這種情況下還是需要去承擔相應的責任,例如是連帶還款的責任。

所以由上所述,假如債務人是將合同上的義務或者部分財產能夠轉移給第三人稱的,我們都是應該需要去在債權人同意之前去做好這個步驟的。那麼,現在從這個規定上來説,C如果是願意的情況下去幫助A歸還A所借的款項20萬元整,就可以證明是C的所有行為其實並不屬於債務承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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