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一方死亡起訴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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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訴配偶。
夫妻一方死亡後,以已故方個人名義或是雙方名義的債權(履行標的為財務的債權),除有約定外,應當為夫妻共同的債權,並非死亡一方的遺產。該債權為夫妻的連帶債權,享有連帶債權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故在夫妻享有的債權訴訟中,生存一方有權利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夫妻共同債務一方死亡起訴誰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19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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