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生前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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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生前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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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生前債務怎麼處理

死者生前的債務應由其遺產為限承擔還款義務。人死亡後債務用個人遺產償還,如果有遺產被繼承人繼承了,由繼承人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與清償債務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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