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公共債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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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公共債務制度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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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公共債務




    界定一筆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法定標準是該筆債務“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如果債務沒有用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就不屬於共同債務,但是需要舉證證明。如: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綜上所述,以上內容對於沒有財產債務的離婚協議書如何編寫問題進行了説明;本文首先明確了該協議書應該包括以上三個方面的內容,即沒有什麼爭議的內容;其次對於如何辦理離婚登記、如何界定公共債務問題進行了説明,保證離婚無其他爭議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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