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為共同生活消費所負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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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為共同生活消費所負的債務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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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有哪些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指夫妻為了維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教育、醫療費用、購買生活用品、裝修住房等所負的債務;



    (二) 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所負的債務;其中夫妻共同經營所負的債務包括雙方共同從事工商業或農村承包經營所負的債務,購買生產資料所負的債務,共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在這些生產、經營活動中欠繳的税款等。共同經營既包括夫妻雙方也包括夫妻一方一起共同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43條之規定: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



    (三)因撫養子女、贍養老人所負的債務;



    (四)為支付正當必要的人情往來費用所負的債務;



    (五)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六)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七)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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