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主要範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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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共同債務主要範圍有哪些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範圍有哪些

1、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治療疾病支付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等。

2、夫妻共同經營所負的債務。

為共同經營所負的債務,如:購買生產資料所負的債務,共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活動所負的債務等。

這裏的共同經營既包括夫妻雙方一起共同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享的情形。

3、履行撫養、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1)夫或妻需要履行的義務:

①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②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③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2)夫妻各自因為履行其應盡的撫養、贍養、扶養的法定義務,比如為必須予以撫養、贍養、扶養的親屬支付生活費、醫療費、教育費等而負下債務,此種債務因屬於履行法定義務所形成,因而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承擔。

二、哪些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要確定哪些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需要與夫妻個人債務相區分。

(1)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

(2)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

(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擔的債務。

(4)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5)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的。

(6)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經營等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需要注意,違法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賭博,為我國法律所明令禁止,賭債屬於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所以應由舉債人個人自行承擔,配偶另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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