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一方偽造夫妻債務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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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時一方偽造夫妻債務怎麼處理

離婚時一方偽造夫妻債務怎麼處理

在防止以夫妻假離婚分割財產等情形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同時,也應防止製造虛假債務騙取離婚另一方財產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徵求意見稿)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主張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由雙方共同償還的,舉債一方應證明所負債務基於夫妻合意或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經營”。如舉債一方無法舉證所負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經營,在未有證據顯示另一方知情的情況下,另一方不用承擔共同清償的責任。偽造債務常見情形如下。

二、偽造債務常見情形有哪些

(一)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發現一方偽造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所以,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一方偽造夫妻共同債務,對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時發現一方偽造夫妻共同債務

1、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即如果夫妻雙方是通過訴訟程序解除婚姻關係,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一方不只要面臨着償還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財產重新分配的情形,而且其行為屬於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要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2、離婚時發現一方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這是對離婚偽造夫妻共同債務行為的一種處罰。

(三)離婚後發現一方偽造夫妻共同債務

1、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我們可以知道,離婚後發現對方離婚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訴訟時效:離婚後發現一方有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行為的,可以在發現之次日起兩年內向法院提起重新分割財產的訴訟。

3、對於離婚後發現一方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請求法院重新分割財產時,也可以請求多分財產。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決。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夫妻在離婚時的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而假如債務屬於夫妻某一方的個人債務,那就應由該夫妻個人償還。當一對夫妻在離婚時,一般都會為財產分割、債務分擔等問題而爭論不休,其中,有些人甚至為了能分到更多的財產而偽造債務。在這樣的情況下,建議另一方積極採取措施應對,這樣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自身利益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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