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能否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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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共同債務能否抵押?

夫妻共同債務能否抵押?

夫妻共同債務不能抵押,因為對外擔保抵押債務不是直接用於家庭經營、生活之債務,所以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院覆函中,對“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中的“債務”做了限縮解釋,將對外擔保形成的債務排除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所規定的“債務”中。這是正確的,因為,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最核心的是考察一方所負擔之債務是否為夫妻雙方共同利益。如果不太嚴謹的話可以解釋為,是否直接用於雙方所構成之家庭的家庭經營、生活。如果是,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不過不是則不應該認定,顯然對外擔保債務不是直接用於家庭經營、生活之債務,所以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存在的問題

1、在之前“法無明文”的狀態下,雖然各地法院觀點和判例不甚一致,但有部分法院還是將對外擔保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客觀上對保證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是有利的。現在雖然由最高院統一了認識,但勢必會導致許多債務人憑藉此條款逃避債務。在經濟下行,不良高企,全社會都在努力化解不良貸款的情況下,該條規定不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這就要求金融機構等出借人,在簽訂借款及擔保協議的時候,儘量要做到夫妻雙方均簽署相關文件。

綜上所述,對於夫妻已經存在的共同債務中是必然不會將抵押部分作為其中的,因為抵押的債務肯定是一方做出且不能認定為是婚姻過程中由雙方共有利益的,所以只要在訴訟中提出之後法院作出的判決也必然就是讓做出抵押決定的一方自己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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