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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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清夫妻共同債務,對於離婚是非常重要的,劃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那麼應該怎麼界定夫妻共同債務呢?本文就將關於夫妻共同債務方面的內容整理出來,希望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現將整理內容闡述如下:

如何界定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有明確的界限,其範圍和償還方式都有明確區別。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的規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按個人債務處理,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一)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四)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為維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產生,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償還;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的,應以夫妻個人財產償還。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用一方用個人財產償還。確定為個人債務的,債權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償還。 從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從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來看,我國在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上,採取的是以債務的發生時間為原則、以特殊約定為例外的判斷標準,即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只要不存在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債權人明知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情形,則一律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判斷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應以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為標準。

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根據《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只要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向他人出具借條或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舉的其他債務,債權人主張權利的,一律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只有兩種情形例外:

(1)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且債務人或債務人的配偶對此能夠證明的,應當由債務人本人承擔清償責任。

(2)夫妻雙方實行約定財產製的,如果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並與夫妻中的一方建立債權債務關係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用債務人的個人財產清償。離婚案件的當事人,為了逃避債務的履行,惡意串通,故意合謀搞假離婚。通過離婚協議,將共同財產明確全歸一方所有,而將共同債務約定全由另一方清償,致使債務人無法追回債務。

另一種觀點認為,在債權人向夫妻雙方主張權利的情況下,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需要考慮該債務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在現實生活中夫妻雙方以其內部約定或法院判決來對抗債權人的現象經常發生,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認為不是共同債務的夫妻一方負有舉證責任,證明該筆債務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開支,而主張為共同債務的一方如不能舉證反駁的話,法院就可認定該筆以夫妻一方個人名義所欠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由其單獨償還該筆債務。

如何界定夫妻共同債務,在界定的時候應該注意什麼?希望小編整理的內容能夠幫到大家,歡迎大家瀏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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