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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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

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

1、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具有如下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

2、夫妻共同債務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據此,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為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於為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具有兩個基本特徵:一是債務應當產生於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二是債務須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符合上述條件,不論是以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名義所負的債務,都屬於共同債務。

只有正確區分了哪些屬於共同財產,哪些屬於個人財產,哪些是夫妻共同債務,哪些又是夫妻一方債務,才能在離婚的時候比較準確的進行財產分割與債務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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