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婚姻法離婚債權有哪些補充規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4W

新婚姻法離婚債權在舊婚姻法的基礎上又增加了補充條款,對於夫妻雙方的債權做了更全面細緻的規定,尤其是對於離婚過程中夫妻債權的承擔提供了更全面的司法實踐,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對於夫妻債權的分割提供了法律依據,該補充規定也使婚姻法在離婚糾紛中有了更系統全面的法律支持。

2021新婚姻法離婚債權有哪些補充規定

一、新婚姻法離婚債權有哪些補充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新增兩款,分別規定: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新婚姻法離婚債權如何認定

1、虛假夫妻共同債務如何確認?

虛假債務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主要是因為個別法官對債務是否虛假未依法從嚴審查,其中重要原因就是當事人、證人不到庭參加訴訟。

為此“通知”中依據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明確提出當事人本人、證人應當到庭並出具保證書,通過對其進行庭審調查、詢問,進一步核實債務是否真實。

未舉債夫妻一方如果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債務為虛假債務,但能夠提供相關證據線索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調查取證。與此同時,通知還明確要求,人民法院未經審判不得要求未舉債夫妻一方承擔民事責任。

2、如何避免僅憑藉條、借據等憑證就認定存在債務的簡單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在“通知”中明確提出要求,在認定夫妻一方所負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時,應注意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定的諸多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具體來説,要結合借貸雙方之間是否存在親朋好友、同事等利害關係,經合法傳喚是否到庭參加訴訟、借貸金額大小與出借人經濟能力是否匹配、債權憑證是否原件及其內容是否一致、款項交付方式、地點和時間是否符合日常生活經驗、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借貸發生前後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判斷債務是否發生。

3、從以往虛構夫妻共同債務案件情況看,夫妻中舉債一方經常會主動承認債務真實存在,而夫妻另一方雖否認卻無從證明。對此有無對策?

在舉債一方的自認出現前後矛盾或無法提供其他證據加以印證時,人民法院應主動依職權對自認的真實性做進一步審查。例如,夫妻一方對另一方對外舉債真實性持異議的,可以申請法院對相關銀行賬户進行調查取證。

4、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偽造債務,要怎麼處理?

要制裁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偽造債務的虛假訴訟,對涉嫌虛假訴訟等犯罪的,特別是虛構債務的犯罪,應依法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偵查機關。

5、相關案件如何執行?

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執行涉及到夫妻雙方的工資、住房等財產權益,甚至可能損害其基本生存權益的,應當保留夫妻雙方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執行夫妻名下住房時,應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賣、變賣或抵債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綜上所述,新婚姻法離婚債權的補充規定對於離婚債權的分割做了更系統全面的規定,也針對老婚姻法夫妻債權中存在的爭議問題進行了規定,是夫妻債權在離婚過程中更符合夫妻雙方的權益,也是婚姻法在發展過程中做的符合社會發展的變化,婚姻法關於離婚的規定得到了補充,在夫妻關係終結的時候能夠更好維護雙方的利益和法律的公平性。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