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補充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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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補充規定有哪些?

一、新婚姻法補充規定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新婚姻法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新問題和新情況進行了新的規定,並且強調了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補充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基礎上增加兩款,分別作為該條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新婚姻法對婚後財產如何處理

隨着新婚姻法的實施,以前的婚前個人財產經過一段時間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條款被取消。因此,婚後財產分割的只能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分割的一般原則是平均分配。但是由於生活的複雜性,生活中的夫妻雙方很難達到條件相等的情況,總會發生一方較弱、一方出軌、一方家暴等等情況。

因此,在分割夫妻婚後的共同財產時,按照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照顧無過錯方、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方便生活等原則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所以,婚後財產分割並非像法律規定的那麼簡單,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還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進行分割。

三、婚後個人財產、婚後夫妻共同財產

(一)哪些是婚後個人財產

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財產如未約定歸屬的,屬於夫妻一方婚後個人財產:

1、一方婚前的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賠償(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

3、遺囑或贈與合同確定只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以上財產屬於夫妻一方婚後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存在轉化為共同財產,離婚財產分割時,不計入分割範圍。

(二)哪些是婚後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共同擁有的財產,離婚財產分割時分割的財產。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生產、經營的收益

2、工資、獎金

3、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4、知識產權的收益

5、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6、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7、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8、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9、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出孳息和自然增之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新婚姻法的補充內容主要在虛假債務和非法債務中對夫妻雙方財產分割時進行了新的規定,進一步規範了財產分割的程序。另外,對夫妻雙方出軌或者受到家庭暴力等新情況新問題的判決也作了新規定,明確了對無過錯方進行多分財產和補償的司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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