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關於婚後債務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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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男女雙方決定結婚組建家庭時,不僅是可以享受共同生活、共同創造和分享財富的權利,而且也要承擔支付家庭生活支出和償還共同債務的義務,對於婚後的財產所有權問題,大多數人都較為了解甚至有過經歷,但對於婚後債務問題了解的人相對較少,那麼,新婚姻法關於婚後債務的規定是怎樣的呢?

新婚姻法關於婚後債務的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兩個不同的自然人結合成為一個家庭,不僅僅是一份感情的昇華,更加牽涉到許多的經濟問題。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以及其他收益和繼承、贈與所得的財產等,都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同樣,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為夫妻共同債務。權利共享、債務共擔,這是作為一個共同體應當承擔的責任。而一旦夫妻感情破裂,涉及到離婚,那麼這些經濟糾紛也就無法避免。

離婚訴訟不同於其他民商事糾紛,最核心的焦點還是夫妻雙方身份的一個變更,即從休慼與共的共同體變為兩個獨立的自然人。由此涉及到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一系列問題。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將夫妻一方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對外所負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一規定適用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雙方均無法證明該筆債務是否用於債務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一般來説,夫妻債務涉及到第三人,這就使得在離婚訴訟的進程中無法涉及。在離婚訴訟中,一方提出自己對外存在很多債務,但在沒有證據或者第三人無法證實的情況下,法院很難做出超出訴訟請求範圍以外的判定。

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在第三人另行提出主張時再對相關證據材料進行審理。同樣的,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雙方的離婚協議中可以約定債務由一方承擔,與另一方無關。在這種情況下,並不是説另一方就完事大吉了。對於債權人來説,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內部約定,不能以此來對抗債權人的權利。

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債權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的除外。”這一條款確定了對於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舉證責任在夫妻一方,即如果夫妻一方不能舉證證明債務不是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則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一條款確實保護了債權人的權益,但是對於家庭弱勢一方或者是在家庭裏不涉及經濟的一方來説,也是承擔了一項不容易成功的舉證責任。

綜上所述,新婚姻法關於婚後債務的相關規定,明確了婚後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基本原則,尤其在離婚時,即使夫妻雙方已經達成協議,債務由一方歸還,或者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務不是雙方共同使用,也不能對抗善意的第三方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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