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關於婚前債務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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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即將生效,《婚姻法》相應廢止。

新婚姻法關於婚前債務是如何規定的?

一般而言,婚前個人債務應當由債務人一方承擔清償責任,因此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後向其配偶主張。但婚前個人債務由債務方承擔清償責任,是與一方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相對應的。如果夫妻一方將婚前債務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這時,一方婚前債務性質也因財產性質的變化而轉變為夫妻共同債務,此時債權人是有權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

一、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婚後共同債務

婚前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婚前個人債務即轉化為婚後共同債務,這是債權人向債務人配偶主張權利的根據。在司法實踐中,婚前個人債務向婚後共同債務的轉化主要有以下類型:

1、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後夫妻雙方使用的;

2、一方婚前舉債購置大量結婚用品,婚後為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需的;

3、一方婚前借款裝修房屋,該房屋供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

由此可知,只有在婚前所負債務中的資金、財物已成為婚後夫妻共同生活的物質生活條件的,婚前一方所負的個人債務才隨之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償還責任。

二、債務人配偶承擔清償責任的範圍

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後,債務人配偶有義務就該債務向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已無異議,但關於債務人配偶承擔連帶責任的範圍則有兩種不同的情況:

一種情況是,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共同債務後,夫妻雙方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的配偶不得以其接受婚前財產的範圍作為抗辯的理由,以便最大限度地實現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另一種情況是,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共同債務後,債務人的配偶承擔連帶責任的範圍應當限定在其實際接受財產或受益的範圍內。

三、離婚夫妻債務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綜上所述,關於婚前債務的問題主要區分了兩種情況,一種是如果一方婚前舉債是為了自己所用,婚後也與整個家庭無關,這種債務屬於單方債務,另一種情況是一方婚前舉債所用如買房、結婚、裝修等,由婚後夫妻共同享用的,這種債務就屬於共同債務,另一方需承擔償還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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