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後怎麼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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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後怎麼承擔

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後怎麼承擔

債務的性質不同,當事人的清償責任也不相同共同債務的清償。一般來説,夫妻離婚債務的分割原則是:

(一)共同債務: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個人債務:男女一方婚前的個人債務以及一方在婚後所負的、與共同生活無關的債務,應由本人負責清償。按照雙方約定由個人清償的債務,也由本人償還。

夫妻因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包括扶養子女、贍養老人所負的債務,雙方均有清償責任,應以共同財產償還。個體工商户、農村承包經營户所負的債務,如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所負,除另有約定外,也應視為共同債務。如果離婚時沒有共同財產或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應由雙方協議確定清償責任;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經濟能力,判決由一方清償或由雙方分擔清償責任。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原則

處理夫妻共同的原則應與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相適應,嚴格按照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處理,是掌握夫妻雙方共同債務的根本原則。

1、堅持男、婦女平等原則。這是我國民法典的基本原則,體現在共同債務的承擔上,則是指夫妻雙方共同債務有平等的清償義務

2、堅持保護婦女利益的原則,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雖然有平等清償的義務,但平等清償,並非平均分擔,還應考慮到當事人履行債務的能力如何,應當從實際出發,講究實事求是。我國婦女現在雖然有一定的地位,但與男子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履行能力相對較弱,所以在債務分擔上應適當予以照顧。

3、堅持以共同財產償還的原則。在現實生活中,有的當事人為逃避債務,採取假離婚的手段,雙方協議財產歸一方,債務歸另一方,當人要求償還時,另一方則以財產歸一方,不應由其償還為由拒絕給付,以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在審判實踐中,為了防止上述情況的發生,不給逃避債務的當事人以可乘之機,在處理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擔時,把夫妻共同財產與共同債務視為一個整體,不可分割,將二者聯繫起來進行考慮,如果財產判歸一方,那麼債務也就應由一方負擔,即使其無財產清償,至少這一方分得的共同財產可折抵償還共同債務。

在離婚對夫妻共同債務作出處理的時候,一般是先用夫妻共同財產作出清償,但要是沒有共同財產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話。這時就由雙方協商約定該如何來清償共同所有的債務。要是最終不能協商達成一致的,則就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處理,當然前提是當事人去法院起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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