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後承擔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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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後承擔多少

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後承擔多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雙方離婚的時候,曾經所揹負的雙方共同生活的債務,應當是一起償還的。如果彼此的共同財產無法完全清償,或者曾經夫妻雙方規定好了財產各自管理,那麼就彼此協商如何清償的問題。一旦協議不成功,就要上法院去司法解決了。一般來説,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後承擔的方法,是連帶清償責任,這和雙方是否離婚沒有必然聯繫,都要對此進行清償。那麼債權人有權找其中一人或者兩人一起償還債務,夫妻二人也不約定彼此的份額,也不按照前後順序,一方付不起時另一方補上。

最高院發佈的《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有所規定,如果夫妻雙方共同簽了字,或者一方在後期追認同意這筆債務是一起揹負的,那麼就應當認為是共同債務,就要一起承擔這筆債務。

雙方為了撫養彼此的孩子,贍養老人或者為了自己家裏人的醫療債務,則就算其中一方説自己不知情,那也算作共同債務,因為這是為了共同生活而揹負的。但是,如果是用於其他方面,有一方不知情,那麼可以彼此協商,協商不成走司法程序。

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就有規定,如果是一方當事人在結婚前所揹負的債務,債權人是不可以找夫妻一起償還的,除非他能夠證明這筆債務是為了夫妻結婚後所用。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概念

簡單來説,就是為了滿足雙方一起生活而揹負的債務。特別是為了生活必需品、所居住的房屋、醫療等在衣食住行上的所負債務。

那麼離婚後,夫妻共同債務就是指在離婚時,對之前關係還存在的時候所揹負的債務沒有及時的處理完畢,又或者因為離婚而產生的財產處理,對孩子的撫養等一系列的債務。

具體來説,一則為雙方在離婚時沒有對之前的共同債務做出很好的處理,債權人要起訴或主張自己的權利;二則為離婚協議或者法律判決書等雖然已經劃分了債務,但債權人基於夫妻共同債務,找他們倆主張自己的權利;三則為了離婚打官司而產生的費用;四則主要是為了彼此的子女,孩子倘若侵犯了他人的權利,那麼曾為夫妻的雙方則要為自己的子女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在《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8條有所規定。

三.視為個人債務的情況

第一,是雙方自己約定是個人債務的;

第二:一方沒有經過另一方的同意,就私自幫助沒有撫養義務的其他人而所揹負的債務;

第三,其中一方私下從事經營活動,賺得的盈利沒有用於家庭,則該方面的債務由他自己承擔。

總而言之,所謂夫妻共同債務,必須用於雙方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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