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夫妻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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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夫妻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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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關於夫妻共同債務有什麼規定




    在涉及夫妻個人債務及共同債務案件的執行中,執行機構首先應就債務性質作出判斷,再根據債務性質區分確定可予執行的財產範圍。對於個人債務的案件,應當執行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對於夫妻共同債務案件,則男女雙方均是被執行人,可以執行其夫妻共同財產和各自的個人財產。



    執行中,對所涉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執行機構首先應依執行依據中的認定作出判斷。



    執行依據中沒有對債務性質作出明確認定,申請執行人未申請追加被執行人配偶(包括原配偶,下同)為被執行人的,按被執行人個人債務處理。



    執行依據中沒有對債務性質作出明確認定,申請執行人主張按被執行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並申請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機構應當進行聽證審查,並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應當認定為被執行人個人債務的,作出不予追加決定;



    (二)須另行訴訟確定債務性質的,作出不予處理決定;



    (三)除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和執行中不直接判斷債務性質的情形外,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裁定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



    對於執行依據中未明確認定債務性質,申請執行人又提出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申請的案件,執行機構在聽證審查中應當嚴格依據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個人債務性質及範圍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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