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債務婚後夫妻如何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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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債務婚後夫妻如何承擔?

婚前債務婚後夫妻如何承擔?

婚前債務婚後依舊是由欠下債務的一方自己承擔,一般而言,婚前個人債務應當由債務人一方承擔清償責任,因此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後向其配偶主張。但婚前個人債務由債務方承擔清償責任,是與一方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相對應的。如果夫妻一方將婚前債務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這時,一方婚前債務性質也因財產性質的變化而轉變為夫妻共同債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以下簡稱《解釋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此時債權人是有權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

二、夫妻婚前個人財產的特殊處理

(一)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婚後共同債務

婚前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婚前個人債務即轉化為婚後共同債務,這是債權人向債務人配偶主張權利的根據。在司法實踐中,婚前個人債務向婚後共同債務的轉化主要有以下類型:

(1)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後夫妻雙方使用的;

(2)一方婚前舉債購置大量結婚用品,婚後為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需的;

(3)一方婚前借款裝修房屋,該房屋供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

由此可知,只有在婚前所負債務中的資金、財物已成為婚後夫妻共同生活的物質生活條件的,婚前一方所負的個人債務才隨之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償還責任。

(二)債務人配偶承擔清償責任的範圍

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後,債務人配偶有義務就該債務向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已無異議,但關於債務人配偶承擔連帶責任的範圍則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共同債務後,夫妻雙方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的配偶不得以其接受婚前財產的範圍作為抗辯的理由,以便最大限度地實現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另一種觀點卻認為,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共同債務後,債務人的配偶承擔連帶責任的範圍應當限定在其實際接受財產或受益的範圍內。

但在很多時候大多采用後者。例如《瑞士民法典》為我們提供了可資借鑑的立法先例。《瑞士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條定:

“(1)配偶一方或夫妻雙方的債權人對某財產可提出清償請求的,該財產不得因夫妻財產權的設定或變更,或因夫妻財產權的分割而解脱被清償的責任。

(2)前款之財產已轉移於配偶一方的,該配偶人須償還債務,但對其能證明所受領之財產不足債務的部分,可免除其償還的責任。”上述規定既明確了夫妻雙方約定不得對抗第三人,又同時規定了配偶在接受財產的範圍內負償還債務責任,因而平衡了債權人與債務人配偶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更加具有合理性。

對於民事主體在婚前就欠下的債務,即使是在結婚之後,債權人也只能向欠下債務的一方主張權益,而不是要求夫妻另一方履行償還的義務。但對於夫妻雙方協商達成一致的情形,或者是另一方自己願意償還債務的,此時法院也是不會制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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