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婚後債務由誰承擔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2W
關於婚後債務由誰承擔
關於婚後債務由誰承擔,首先要認定到底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屬於一方個人債務。屬於共同債務的,需要由夫妻二人承擔,也即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如果屬於一方個人債務,那就由舉債人承擔。
在認定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時,需要參考2018最新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所以,如果在借款時是由夫妻兩人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進行了追認,那麼該債務就應當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該解釋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所以,即使借款時只有夫妻一方簽名,但是如果能夠證明是用於家庭日常生活,且債權人能夠提供相應的證據的,也會被認定為是夫妻共同債務。
此外,《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一條還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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