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係期間產生的債務離婚後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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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在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到結婚證之後就會成為合法的夫妻,而從這一刻開始雙方各自取得的收入,原則上都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但如果是在婚姻關係期間產生的債務,日後夫妻離婚的時候應該由誰來承擔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婚姻關係期間產生的債務離婚後誰承擔

一、婚姻關係期間產生的債務離婚後誰承擔

婚姻存續期間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原則上共同償還,除能證明為個人債務的外。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根據司法解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麼未欠債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屬於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

1、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於個人債務;

2、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一方欠下的賭債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賭債是一方私下所欠借款,不屬於用於夫妻和家庭生活的共同債務,因而應由欠下賭債個人清償。

我國《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即共同債務,是夫妻為了共同生活或履行撫養、所負的債務。

比如,婚前一方借款所購置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為購置房屋等財物所負的債務,可視為夫妻共同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43條規定:“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

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但此時需要注意,必須是一方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那麼日後離婚的話,該債務就應當由離婚夫妻共同承擔清償責任。但要是屬於一方個人債務,即使夫妻離婚也是由個人承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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