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承擔合同未經債權人確認債務應由誰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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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承擔合同未經債權人確認債務應由誰擔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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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承擔合同未經債權人確認債務應由誰擔

債務的全部轉移,主要是通過兩種方法來進行的,

第一種,債權人和第三人訂立協議。債權人與第三人訂立債務承擔協議,該協議一旦成立便生效。承擔人將取代原債務人,原債務人將免除其債務。當然,如果此種協議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則第三人不負清償債務的義務,而仍由原債務人履行債務。

第二種,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協議。債務人與承擔人之間的協議,須具備以下要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1、必須有有效的債務存在。

2、所轉移的債務須具有可移轉性。

3、須有以債務承擔為內容的協議,且須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當然,債務承擔協議為不要式行為,無論書面或者口頭協議均可,但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須為明示。

4、須經債權人同意。

因此,債務承擔合同未經債權人確定,債務承擔合同不生效,不發生債務轉移的法律後果,債務仍然由原債務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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