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清償原則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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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共同債務清償原則是怎樣的

夫妻共同債務清償原則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時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這裏以法律形式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原則,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而夫妻在離婚的時候需要分割進行償還的債務,也僅僅是夫妻債務中屬於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也就是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責任不因離婚協議或法院裁判文書對夫妻財產做出分割處理而改變。

夫妻雙方可以對共同債務的承擔達成協議,但這種協議不能對抗債權人,債權人可以主張已經離婚的夫妻承擔連帶責任,夫妻一方清償債務後,可以根據協議或法院裁判的文書所確定的原則和內容向對方追償。

二、哪些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

認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主要有兩個標準: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以及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夫妻共同債務一定是出於、源自、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以下幾個方面的債務應認定屬於共同債務:

1、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2、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

4、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5、因贍養老人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以夫妻一方自己承擔為原則,但如果該債務用於婚後共同生活消費使用的,比如購置結婚用品等,應認定為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債務中區分了共有債務和個人債務,對於個人債務的清償,這都是由欠債的一方來承擔。但要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話,那麼就應該由夫妻雙方共同來承擔,此時往往先由共有財產來作出清償。若清償了之後,發現還是沒有還完的話,那麼再由雙方協商處理,無法協商達成一致的話,可以起訴到法院,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做出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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