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債務子女是否承擔償還責任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3W

一、夫妻債務子女是否承擔償還責任

夫妻債務子女是否承擔償還責任

首先,我國法律沒有父債子還這種規定的。也就是子女沒有義務給父親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除非子女繼承了父親的遺產,那麼同時是繼承他的債務的,這時候就有義務返還了。

法律依據:

繼承法規定,繼承人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繼承遺產就須繼承債務,即父母死後子女繼承了其遺產的,需要在遺產價值範圍內還債。子女的個人財產不用來還債,或者是接受了父親的饋贈導致父親無非償還債務,也須代替父親償還債務。另外法律明文規定對於賭債是不予以承認的,如果只有欠條未標明是賭債,那麼這個欠條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是成立的。

二、離婚後夫妻債務怎麼分割

當已確認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時,應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在執行實踐中,常常出現共同債務未清償前,共同財產已分割的情況。

1、對外共同債務糾紛法律文書生效前,夫妻雙方已離婚的。有人認為,在共同債務未清償前就分割共同財產,不管通過何種途徑,都有逃避共同債務之嫌,因此主張撤銷登記機關的協議離婚登記或通過審判監督程序糾正原生效的法律文書,以保證共同債務糾紛案件將來得以順利執行。

我們認為,無論登記機關的離婚協議,還是通過訴訟程序得來的離婚的生效法律文書,有關財產的處置,都是就雙方內部的財產分割的協議,只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均不能以此逃避對共同債務的清償,夫妻雙方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因此應將離婚的雙方列為共同被告,共同承擔對外共同債務的清償,並承擔連帶責任,不必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生效的離婚法律文書。

2、對外共同債務糾紛法律文書生效後,共同債務清償前夫妻雙方離婚的,此種情況如何執行。如果雙方對債務和財產均作了相應處理,且負擔此債務的一方有財產足以償還債務,則可按照雙方約定,由負擔此債務的一方負責清償。如果雙方為了逃避債務,財產分給了一方,而把債務分給了另一方,負擔此債務的一方沒有能力償還或不能全部償還,生效法律文書中又只列了無償還能力一方為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執行過程中直接追加另一方為被執行人,令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當然這是以該筆債務被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為前提的。因為離婚分割財產,只是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不能以此使其共同生活期間的債權人的債權喪失清償保障。

夫妻債務一般是屬於雙方共有的債務,但是這個債務與子女來説其實是沒有什麼關係的,除非子女也是該債務的債務人或者擔保人,否則的話在父母無法償還債務的時候,子女其實並沒有義務為父母還債,若是子女出於自願而還債的話,那這樣的義務也不是法律強制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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