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應否對丈夫的交通肇事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W

王某與劉某為多年夫妻,婚後一直以夫妻共同購買的貨車搞運輸維持生活。2008年7月12日晚,王某由於長途駕駛疲勞過渡,與趙某駕駛的車相撞,王某當場死亡,趙某嚴重受傷。事故發生後,交警大隊做出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負全部責任。趙某經住院治療花去醫療費15萬餘元,除保險公司的賠付外,仍有3萬餘元沒有着落。趙某要求劉某賠償,劉某拒絕,稱交通事故由丈夫王某造成,不應由自己承擔賠償責任。

妻子應否對丈夫的交通肇事承擔賠償責任?

請問:劉某應否對丈夫王某的交通肇事承擔賠償責任?

解答:

劉某應在夫妻共有財產的範圍內,對丈夫王某的交通肇事承擔賠償責任。

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本案中,王某與劉某婚後以夫妻共同購買的貨車搞運輸,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此,王某造成趙某受傷,由於王某死亡,其妻劉某應在共同財產的範圍內對趙某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六條: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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