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中一方借款算共同債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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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實婚姻中一方借款算共同債務嗎?

事實婚姻中一方借款算共同債務嗎

不一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1、婚姻關係終結時,夫妻債務清償應遵循的原則是共同債務以共同財產清償,個人債務以個人財產償還。這就涉及到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界定問題,不同的財產製度有不同的劃分。無論是約定共同制或法定共同制,原則上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債務,無論是否為夫妻共同所為,他方是否認可,均應推定為共同債務。對於非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凡經雙方事先認可者,也應由雙方共同清償。凡為個人需要而支付的費用或負擔債務,應由本人以其個人財產清償,他方無代償義務。若夫妻間實行完全分別財產制,在沒有共同財產的情況下,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參照共同財產制下的同類問題處理。

2、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維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為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的兩個特徵:一是須產生於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但婚前為結婚後共同生活購置物品所負的債務,應當為夫妻共同債務。二是須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活、經營活動,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

3、個人債務,是指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審判實踐中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合法經營造成虧損或雙方從事非法經營造成虧損,或者雖由一方進行非法經營,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對的債務,一律作為夫妻共同債務加以認定,但對一方從事非法經營,配偶的另一方並不知情或事先已明確表示反對的債務,一般認定為個人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

1、 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的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為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2、 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3、 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4、 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夫妻從事正當的文化、教育、娛樂活動,從事體育活動等所負的債務。

5、 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6、 夫妻從事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這裏的共同生產、經營既包括夫妻雙方一起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享的情形。

7、 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夫妻協議確定共同負擔的債務,即使該債務帶來的利益非婚姻共享,也應納入夫妻共同債務。

婚姻生活當中的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不是完全取決於是其中一個人借的款,還是以夫妻兩個人的名義去借的款,主要是取決於其中一方借了款以後該筆借款的具體用途的。只要清楚的瞭解這一點,就很好區分是否屬於共同債務了,如果不是共同債務,另一方是沒有償還的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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