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間一方所欠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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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原則上來講,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的收入通常為共同財產,而一方對外的欠債,則往往也是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不過從最新司法解釋中的規定來看,現在的情況可能就不太一樣了。那麼如今婚姻期間一方所欠債務,一定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進行詳細解答。

婚姻期間一方所欠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一、婚姻期間一方所欠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是指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之間產生的債務。近年來,債權人起訴時將舉債人以及其配偶一起告到法院,在無足夠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法院一般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而該配偶一方會被認定為共同債務人,要求承擔償還責任。

但對於無舉債一方來説,如果一方在外舉債不告知其配偶,而所借款項又未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此種情況下要求債務人的配偶承擔債務責任並不合理。若要避免“被負債”的結果,主要有兩種證明方式:

一是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在實際中,負債的配偶一方若有證據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時,則被認定為個人債務,配偶一方不需承擔。

二是能夠證明屬於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的情形如何判斷第三人是否知道該約定,夫妻一方或雙方負有舉證責任,若夫妻證明發生債權債務關係時,第三人確已知道該約定的,也視為個人債務。

但上述兩種證明方式在實踐中難以收集證據,關於舉證責任分配,一方面對於夫妻來説,如果一方在外舉債不告知其配偶,而所借款項又未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此種情況下要求債務人的配偶舉證證明其不知道該債務的存在是不合理的,因為這等於是要求其證明一種主觀狀態。如果將債務人向其配偶告知舉債情況視為一種行為,則沒有告知就是沒有行為,要求對於不存在的行為證“無”,在邏輯上是講不通的。

因此,債務人的配偶只能設法證明債務人所借款項沒有用於其家庭共同生活。提供這種證據對於債務人的配偶來説也是有一定難度的,但並非不可能,實踐中不乏成功的例子。相對於舉證責任分配給債務人的配偶來説,分配給債權人則更不合理。

二、法律依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如今婚姻期間一方所欠債務,在配偶沒有簽字或者事後追認的情況下,其實不能按照夫妻共同債務來處理。當然,要是一方的欠債用於了家庭共同生活,並且也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即使配偶沒有簽字、追認,這類的債務也是可以算做夫妻共同債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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