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是否存在債務關係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4W

夫妻之間是否存在債務關係

夫妻之間是否存在債務關係

 (一)、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或妻不能劃分自己對共有財產的份額,在共有財產範圍內,夫妻之間不能形成債權債務關係。

由於長期以來,我國大多數家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實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只有極少數家庭實行的各自所有制,也就是所謂的AA制。很多人都會這樣認為既然夫妻雙方是經濟共同體,夫妻一方向對方借款,就相當於自己向自己借錢,世上哪有自己借自己錢的道理?又哪有還的道理?即使還也是用夫妻共同財產來還,其結果和不還豈不是一樣?所以夫妻之間不能形成債權債務關係。

應當説,這種説法不無道理。共同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基於共同關係,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權。其法律特徵有:第一,共同共有根據共同關係產生,必須以共同關係的存在為前提。這種共同關係,可以是法律直接規定的,比如夫妻關係、家庭關係。也可以是同合同約定的,比如合夥。沒有共有關係這個前提,共同共有不會產生,失去了這個前提,共同共有就會解體。第二,共同共有沒有共有份額。共同共有是不確定份額的共有,只要共同共有關係存在共有人就不能劃分自己對財產的份額。只有在共同共有關係消滅,對共有財產進行分割時,才能確定各個共有人應得的份額。所以共同共有中,各個共有人的份額只是一種潛在的份額。第三,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各個共有人對共有物平等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並平等地承擔義務。

夫妻財產實行共同共有制,夫妻關係的存在,致使夫或妻作為共有人不能劃分自己對共有財產的份額,夫或妻平等地對共有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無論共有財產在現實生活中由夫或妻哪一方保管、佔有,另一方均有權使用、收益、處分(當然值得注意的是收益也歸共有人共同所有)。因此,在共有財產範圍內,夫妻之間不能形成債權債務關係。

(二)、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允許夫或妻有個人財產的存在,有專屬於個人的經濟支出,在共有財產範圍之外,夫妻之間可以形成債權債務關係。

夫妻財產實行共同共有制,並不妨礙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或妻個人財產的存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同樣,夫妻生活中應當允許夫或妻任何一方有專屬於自己的生活空間,有專屬於自己的經濟支出,比如購買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也正是由於上述原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一律實行共同共有制,“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只是在我國,由於傳統習慣的影響,夫妻財產共同共有制,是常態而已。我們不能因此想當然地認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之間只有夫妻共同財產而沒有其他財產,也不能認為,夫或妻經濟的支出都是共同支出而沒有個人支出。由於夫或妻在共有財產之外有自己的個人財產,對這些財產的處分,是夫或妻自己的民事權利,在共有財產範圍之外,夫妻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現實的可能性,而這種債權債務關係的形成,也不為法律所禁止。

值得研究的是,夫妻一方借到另一方的個人財產,但用於夫妻共同生活,能否形成債權債務關係?是形成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筆者認為,同樣應當形成個人債務。如果因為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就否認雙方的的債權債務關係,或認為只能形成共同債務,那麼借方就沒有償還的義務,這實際上是侵犯了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所有權。因為是否將個人財產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應當由財產所有人自主決定。

(三)、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之間債權債務關係發生的原因

債是特定當事人之間請求為一定給付的民事法律關係。在債的關係中,一方享有請求對方為一定給付的權利,即為債權,該方當事人稱為債權人;另一方負有向對方為一定給付的義務,即債務,該方當事人稱為債務人。我們研究的夫妻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只是將債權人和債務人限定在了夫或妻之間而已。

債是按照合同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而產生的民事法律關係。債發生的原因也稱債的發生根據,是指引起債的關係產生的法律事實。債的發生原因,依其是否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可分為法律行為和法律規定兩大類,前者稱為意定之債,後者稱為法定之債。夫妻之間債的產生的法律事實主要有以下幾種:1,合同。2,單方允諾。這兩種債的發生及其內容由當事人依其自由意思決定,是為意定之債。3,侵權行為。4,無因管理。5,不當得利。這三種債的發生及其內容由法律予以規定,屬於法定之債。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依法成立後,即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係。夫妻雙方同樣可以在平等的基礎上自願設立合同之債。這也是夫妻間開展各種經濟交往的法律表現。

侵權行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的行為。依照法律的規定,侵權行為發生後,加害人負有賠償受害人損失的義務,受害人享有請求加害人賠償損失的權利。夫妻之間儘管存在特殊的婚姻家庭關係,但夫或妻一方不法侵害對方的合法權益,同樣會產生侵權行為之債。

其他夫妻之間債發生的原因,如單方允諾、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夫妻實際生活中並不常見,本文不再贅述。

當然無論是哪種原因形成的債,債務人均應以自己行為或個人財產履行義務。即使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或一方只有共同財產,沒有個人財產,不妨礙一方向另一方主張債權,另一方也只能以個人財產而不得以共同財產來履行。

司法實務中,我們不能當然的肯定夫妻之間是存在債權債務關係,也不能否定。因為每對夫妻的情況不同,所以也需要當事人進行具體的分析,這樣得出的結論才是符合要求的。如果認定夫妻之間有債權債務關係,那麼就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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