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能否分割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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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能否分割債務

一、離婚訴訟中能否分割債務?

可以,《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第四十一條規定,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可見,離婚時必須處理財產、債務問題,其立法意圖是為減少訴累,維護家庭穩定、社會和睦。

因為離婚一般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在離婚訴訟中一併處理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負擔問題,其實是訴的競合,離婚與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負擔存在主從關係,而將案由定為離婚。

離婚訴訟中一併處理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負擔問題,這種訴的競合,是《婚姻法》明確規定的,從民事訴訟理論的角度分析,應該屬於必要的共同訴訟。

因此,除非是在離婚問題解決後另行處理子女撫養、財產分割,才是單一的案由。否則根據《婚姻法》,在離婚案件中,有財產、債務的,就需要一併處理。

審判實踐中,有的離婚案件對於債權債務雖然做了處理,但對於一些似是而非的債權債務沒有處理。其實,因為似是而非不予認定是可以的,但不做處理不行,不能退避三舍,避而不談,也影響司法權威與社會穩定。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

1、 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的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為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2、 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3、 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4、 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夫妻從事正當的文化、教育、娛樂活動,從事體育活動等所負的債務。

5、 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6、 夫妻從事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這裏的共同生產、經營既包括夫妻雙方一起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享的情形。

7、 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夫妻協議確定共同負擔的債務,即使該債務帶來的利益非婚姻共享,也應納入夫妻共同債務。

其實,無論是訴訟離婚還是協議離婚,都建議大家在解除婚姻關係之前就把債務的承擔問題也一次性解決清楚。否則的話,當初的離婚訴訟週期本身就特別的長,事後可能還會因為債務承擔的問題再次對簿公堂,無論從哪方面來説都是非常的不合適的,債務的分割和共有財產的分割的道理是大同小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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