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財產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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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財產的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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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未分割的財產

:離婚時未分割的共同財產,任何一方都有權訴請分割,且不應受兩年訴訟時效的限制,法院應該對此部分財產依法進行分割。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離婚訴訟中未分割的財產,根據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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