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能否變更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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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能否變更訴訟請求

一、離婚訴訟中能否變更訴訟請求

根據我國婚姻法與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允許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的。但需要注意一個問題,即關於允許變更的期限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案件中尚未超過舉證期限,所以變更訴訟請求還是可行的。

二、離婚案件立案通常要帶哪些材料

1、民事起訴狀。

民事起訴狀的寫法以及應當注意的問題,在《如何書寫離婚起訴狀?》中已有陳述。

2、身份證。

只需要帶原告自己的身份證及複印件即可。

3、 結婚證(婚姻狀況證明)。

只需要帶一本結婚證即可。如果結婚證已遺失或者在被告手中取不出,可以到原婚姻登記機關開具《婚姻狀況證明》或複印原結婚登記的相關材料,並加蓋登記機關核對的公章。一般情況下,開具婚姻狀況證明不需要花錢,如上海浦東民政局婚姻管理處,他們無償提供婚姻登記證明和核對章。但如果複印相關婚姻登記材料,需要交納一定的複印費用。

4、部分財產的證據材料。

這裏強調的一定是部分證據材料,我們不建議當事人在立案時就提交所有的證據材料。原因在於你的起訴狀和相關材料都會原封不動地通過法院傳達給對方一份,如果你一次性全部提交的話,就等於提前讓對方知道了你的底牌是什麼。所有,立案時可以提交哪些證據材料也是有講究的:首先,關於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材料可先不提交。因為感情的事,對方會非常敏感,針對你所提交的證據,對方會做充足的準備,更有可能無事生非,給你製造不必要的麻煩。其次,如果有孩子的話,可以提交孩子的出生證或是户口本,讓法院瞭解孩子的基本情況,提前有個思想準備。孩子的證據,不害怕對方知道,因為這些都是既成事實,對方也是清楚瞭解的。最後,關於財產的證據,不是所有的都要提交。如果有不動產的話,可以提交不動產產權證的複印件,因為該複印件會讓法院明白被告的經常居住地就在該院的轄區範圍內,法院會對本案具有管轄權,從而順利立案。如果不是出於這個目的,不動產的複印件也可以不交。

雖然在離婚訴訟中允許原告變更訴訟請求,不過法律中對訴訟請求的變更期限也有限制。按照《民事訴訟法》中的要求,在舉證期限屆滿之前就需要提出變更請求。也就意味着在此之後,就不允許原告變更訴訟請求,之後法官會對案件作出判決處理,而對於沒有提及的訴訟請求,則就需要另行起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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