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中止有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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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中中止有哪些條件

民事訴訟中中止有哪些條件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審理案件時,中止審理的情形包括一方當事人死亡、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等。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二、當事人平等原則

當事人平等原則包含三方面的內容:

(1)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

(2) 訴訟權利義務平等。

(3)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當事人平等原則的根據,一是源於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是該憲法原則在司法救濟制度中的具體體現;二是源於民事主體在民事實體法律關係中的平等。民事實體權利義務的平等決定了訴訟權利義務的平等;訴訟權利義務平等是維護實體權利義務平等的必要手段。

當事人平等原則的實現依賴於法院的保障。它要求法院確實保障雙方當事人處於完全平等訴訟境地,對當事人一視同仁,平等對待,不得偏袒或歧視任何一方;要求法院為雙方當事人創造和提供同樣的、均等的行使訴訟權利的手段、機會和便利條件,不得厚此薄彼;要求法院幫助當事人正確行使訴訟權利,主動告之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如何行使及其後果,及時行使釋明權;要求法院對一切訴訟參與人平等保護和平等制裁。總之法院確實履行好保障職責,是當事人平等原則得以實現的關鍵。

三、程序參與原則

程序參與原則有兩項基本要求:

1、當事人對程序的參與必須是自主自願的,而非受強制被迫的行為。當事人是民事程序的訴訟主體,有權決定是否發動和參與訴訟程序,“不告不理”的規則就是體現了當事人蔘與訴訟的自願性。程序參與原則要求立法者和法官尊重當事人的意志和人格,對其參訴意願不得強迫或限制。

2、當事人必須擁有影響訴訟過程和裁判結果的充分的參與機會,這是程序參與原則的核心內容。一方面,當事人必須擁有影響訴訟過程的參與機會和權利,享受“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另一方面,當事人必須擁有影響裁判結果的參與機會和權利,不該受到突襲裁判。

程序參與原則在憲法上的依據是公民的政治參與權。在現代民主社會中,所有公民都有平等的權利參與立憲過程和決定其結果,“憲法必須確保一種參與、影響政治過程的公平機會。”程序參與原則就是公民的政治參與權在訴訟中的具體體現。它的意義在於:保障當事人有充分的機會參與訴訟程序,至少享受“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為裁判的結果帶來正當性;同時還有利於促使當事人接受審判結果。

民事訴訟在辦理過程中遵守相關的公平、公證的原則,案件的當事人應積極的遞交案件證據,説明案件請款。有利於我國的司法機關和人民法院對這類案件的審理,確保公民的合法權益,處罰這類違法的案件當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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