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糾紛案件 - 各方承擔什麼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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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貸糾紛案件中,債權人與債務人承擔不同的舉證責任,債權人應就合同訂立與生效,已履行的合同義務進行舉證。債務人則提交對債權人所提交的證據的反駁證據、時效中斷的證據是否在舉證時限內提交等等。本站小編為您詳細介紹如下。

借貸糾紛案件,各方承擔什麼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體現在法律上就是誰主張誰舉證。就借貸糾紛案件來説,關於舉證責任,須明確以下問題:

首先債權人承擔何種舉證責任。

在借貸糾紛案件中,原告作為債權人行使債權請求權,應該主張其請求權成立並已經屆期,為此其應該向法院提供其權利發生並已經屆期的法律要件事實成立的證據。由於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義務履行有先後順序,債權人主張合同的權利的發生,其應該為兩個要件事實的成立負舉證責任,一個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個是其已經履行了合同的義務。

其次債務人應如何舉證。

債務人抗辯的種類很多,其有可能對債權人所提供的證據主張證據本身有問題,這時債務人應當提供針對債權人所提交的證據的反駁證據;如果債務人主張債權人的權利受到妨害,或者受到制約,或者已經消滅,其應該就權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權利制約法律要件、或者權利法律要件負舉證責任;當然,債務人還可以提出反證,證明債權人所主張成立。如果債務人沒有上述主張,則債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

再次時效中斷的證據是否在舉證時限內提交。

目前法律限定了原告原告提出訴訟請求的時間,但是並沒有限制被告提出抗辯的時間,雖然有司法解釋規定被告在答辯期內提交書面答辯狀歸屬於義務,但是並沒有規定“答辯失權”的法律後果。如債務人在一審過程中沒有主張時交問題的抗辯,時效是否超過法院不予審查,債務人的其他抗辯又不成立,於是一審法院判決債務人敗訴。債務人經過諮詢,發現了債權人的訴訟時效已經超過,其又以一審的證據為基礎以訴訟時效超過為理由提出上訴,由於法律沒有限制債務人抗辯的時間,二審法院應當對此進行審查。在審查的時候債權人主張時效曾經中斷,該主張是針對任務人新主張的主張,就該主張債權人會提供證據予以支持,此時債務人往往又會以債權人的證據不屬於新證據且已經超過舉證時限為由不予質證,法院此時若強行質證又苦於沒有法律依據。

以上,小編詳細為您介紹了借貸糾紛案件中債權人和債務人的舉證責任,以及時效中斷的證據提交的時限問題。詳細通過閲讀上文,您在借貸糾紛的舉證責任有了新的瞭解。由於各個借貸案件的糾紛不會完全相同,具體的與您相關的案件內容有任何問題,可以向我們本站的律師詳細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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