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代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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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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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可以指定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嗎


債權人應當經過債務人的同意,成立契約,並且第三人也接受。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1)第三人不是合同的當事人。這種合同的主體不變,仍然是原合同中的債權人和債務人,第三人只是作為接受債權的人,因此,第三人不為合同當事人。

(2)合同的當事人合意由第三人接受債務人的履行。這種合同往往是基於債權人方面的各種原因,所以,債權人應當經過債務人的同意,向第三人履行的約定而生效力。

(3)債務人必須向債權人指定的第三人履行合同義務,否則,不能產生履行的效力。

(4)向第三人履行原則上不能增加履行難度和履行費用,如果增加履行費用,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而是債權人的原因所致,債務人並無過錯,故從公平和誠實信用的角度講,應當由債權人承擔增加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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