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中是否有關於管轄法院的書面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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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買賣合同中是否有關於管轄法院的書面約定?

買賣合同中是否有關於管轄法院的書面約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就是説,在確定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時,首先應當看雙方當事人之間有無書面的協議管轄約定以及該協議管轄的約定是否有效。

協議管轄是否有效需符合以下條件:

1、協議管轄只適用於合同糾紛案件;

2、只適用於一審的地域管轄;

3、協議管轄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書面協議有三種形式,即合同中的條款、獨立的協議書、對賬函、電子郵件等書面形式,口頭協議管轄是無效的;

4、只能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中進行選擇;

5、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另,《民訴法解釋》第三十條規定:“根據管轄協議,起訴時能夠確定管轄法院的,從其約定;不能確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管轄。管轄協議約定兩個以上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即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兩個以上的人民法院予以管轄,本文在此只總結一下沒有約定管轄的情況,其他類型將在下次再進行表述。

二、不動產糾紛的管轄問題

中國人民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該司法解釋對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法院做了更為細緻的規定,明確了適用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的情形。但是並沒有把“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納入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法院的範圍,也不屬於上述法條規定的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的範疇。確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該屬於哪個法院管轄,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根據訴訟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確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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