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轉移財產的要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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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人轉移財產的要怎麼處理

借款人轉移財產的要怎麼處理

1、提起撤銷權之訴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2、提起確認轉移財產逃避債務行為無效之訴。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3、提起行政撤銷之訴或確認行政行為違法之訴。

4、依法對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債務、第三人及其它相關人員提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控告。

根據1997年《刑法》第313條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對犯此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二、如何應對借款人轉移財產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生效後至申請執行前,出借人可以向有執行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借款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作出裁定,保全裁定應當立即執行。出借人可向有執行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前的財產保全,以維護出借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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